《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九大亮點
發布時間:2012-06-28
來源:
深圳市婦女聯合會
作者:
(一)首次從法律角度明確“性別平等”含義。該《條例》在借鑒第一次世界婦女代表大會通過的《墨西哥宣言》男女平等的含義基礎上,首次從法律上明確性別平等的含義,規定性別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異基礎上,男女兩性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機會、權利和責任的平等。不僅是男女兩性形式平等,同時還包括實質平等。比如尊重男女兩性之間的差異,正是承認女性相對于男性的優勢所在,只要充分發揮這種差異所帶來的優勢,就能夠使女性在與男性占主導地位的競爭中獲得優勢,為實現男女平等創造條件。
由于一些男女無法忽視的生理差異,女性不僅要爭取人的基本權利,還要爭取女人的基本權利,譬如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的特殊權益保護。因此《條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別歧視的例外情形,如:為了加速實現男女兩性事實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為懷孕、分娩和哺育,為了保護女性而采取的特別措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些規定都充分考慮了男女生理差異,具有科學性。
(二)設立性別平等機構保證工作的可持續性。《條例》依托深圳毗鄰港澳臺的優勢,借鑒歐美及港臺等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結合深圳實際,創設了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確保了性別平等工作可持續性推進。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統計、社會性別預算和社會性別審計;對涉及性別平等的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社會性別分析; 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等等。與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相比,該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職責更多、更復雜,除承擔反對性別歧視的職責外,還承擔大量的繁重有關性別歧視政策和指南的起草以及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公共政策的性別分析、性別平衡等各項制度的推進和實施,任務多且專業性強。
(三)建立反性別歧視制度。《條例》借鑒和發展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對婦女歧視”的定義,清晰了界定了性別歧視,不僅包括直接的性別歧視,還包括間接的性別歧視。間接歧視是隱性的且不一定是故意的,所以難以識別,實施者經常以職業特點、特殊需求等作為抗辯理由。對此,《條例》明確界定抗辯理由的性質及范圍,將客觀的正當理由具體化。至于對女性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則既不屬于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也不屬于暫行特別措施。
根據《條例》的規定,性別歧視是指基于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結果直接、間接地影響或侵害男女兩性平等權益的行為。同時對不構成性別歧視的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性別歧視的定義不僅為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性別歧視的爭議提供了標準,還進一步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受理機構、爭議的處理。同時賦予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協助性別歧視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提出了界定性質、投訴或起訴、協助起訴、公布用人單位的行為和撤銷榮譽稱號等性別歧視的5種處理形式,引領了全國反對性別歧視的先河,填補了我國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機制的空白。
(四)設立性別統計制度。性別統計是分析、研究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一種統計方法,它是從性別角度,描述、分析、研究、判斷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些現象和問題,通過對比男女兩性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地位、權力、作用和發展狀況等方面上的差異,進而找出解決男女不平等發展的方法,推動兩性和諧發展、共同進步。
男性與女性共處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價值和地位應受到同等的尊重和關注。但由于缺乏性別統計資料,女性的價值往往被忽視,女性與男性的生存質量和地位等級的差異也被漠視,這對制定政策、科學評價女性十分不利。而建立性別統計制度,用數字來說明事實,分析現象背后的實質,是正確評估我市婦女地位和發展狀況、男性與女性社會性別差異的重要依據。我國香港、臺灣早在10年前都已實行了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其中香港每年都發布《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性別統計報告,此次的《條例》就明確建立了性別統計制度,建立了科學的統計方法。
(五)設立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據了解,深圳歷史上曾出現帶有性別歧視的政策。如“以男方為主”的分房政策,“先調男、后調女”的人才引進政策等等。若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這些問題都可以避免。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有利于解決現行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如通過分析發現護士、幼兒園等領域男女性別結構嚴重失衡問題,可在培訓、就業等方面對嚴重不足的性別采取免費、優先等傾斜政策,促進這一行業的性別平衡發展。
正如2010年江蘇省作為師范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率先招收300名五年制師范學前教育專業免費師范男生。這些男生在校學習期間免費學費、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要承諾畢業后從事幼教不少于5年。此舉將為解決幼兒園男女性別比失衡問題(男女比例1:99)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條例》借鑒這一做法,加入了建立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的規定,確保政策和資源能夠對男性和女性有效、公平地分配和受益。
(六)設立性別預算制度。所謂“性別預算” 并不是為女性或男性制定出的單獨預算,也不是將政府的資金在男性和女性之間平均分配,各占50%,而是從社會性別角度評估政府總體預算如何滿足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致力于減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對婦女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歧視而編制的專門預算。
《條例》提出實行性別預算為解決深圳現行的性別不平等問題提供了資金保障,對推動現行預算人性化、公開化、公正性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七)招聘廣告提出性別限制將受法律懲罰。根據2011年深圳市婦聯的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在求職過程中42%遭受過性別歧視,在晉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訓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別歧視。
在國外,招聘方禁止在簡歷上標明性別、年齡和出生地,認為這些無助于了解人才的素質與特點,反而容易導致歧視。這些行為在我國雖然都是違法的,但由于沒有救濟措施,致使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去管,也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此次《條例》出臺后,這種狀況將會得到有效遏制,比如當事人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投訴,要求處理。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布;還可以提請市勞動部門處理。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勞動部門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對于申請獲得或者已經獲得市、區政府或者政府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還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撤銷其榮譽稱號,進一步從法律上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公權干預。家庭暴力是一個日益突出的問題,據全國婦聯統計: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1/4是緣于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據悉,深圳市婦聯信訪室接待的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15%,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雖對反對家庭暴力做了原則的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濟,尤其對連續性的輕微傷家庭暴力沒有對策。
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問題,《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請法院對施暴者實施限制行為的保護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接觸受害人,保護女性的人身安全。
(九)性騷擾的可操作性。根據2010年市婦聯立法調查:33%的人遭受過性騷擾。反性騷擾不僅要明確性騷擾的定義、行為,而且對員工進行教育、建立反性騷擾的投訴處理制度則十分重要。該《條例》通過發布反性騷擾指南、進行反性騷擾教育和投訴、舉報三項措施來規定了對性騷擾的預防和制止。如對違背他人意愿,利用職務、雇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員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等。
由于一些男女無法忽視的生理差異,女性不僅要爭取人的基本權利,還要爭取女人的基本權利,譬如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的特殊權益保護。因此《條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別歧視的例外情形,如:為了加速實現男女兩性事實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為懷孕、分娩和哺育,為了保護女性而采取的特別措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這些規定都充分考慮了男女生理差異,具有科學性。
(二)設立性別平等機構保證工作的可持續性。《條例》依托深圳毗鄰港澳臺的優勢,借鑒歐美及港臺等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結合深圳實際,創設了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確保了性別平等工作可持續性推進。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統計、社會性別預算和社會性別審計;對涉及性別平等的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社會性別分析; 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等等。與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相比,該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職責更多、更復雜,除承擔反對性別歧視的職責外,還承擔大量的繁重有關性別歧視政策和指南的起草以及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公共政策的性別分析、性別平衡等各項制度的推進和實施,任務多且專業性強。
(三)建立反性別歧視制度。《條例》借鑒和發展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對婦女歧視”的定義,清晰了界定了性別歧視,不僅包括直接的性別歧視,還包括間接的性別歧視。間接歧視是隱性的且不一定是故意的,所以難以識別,實施者經常以職業特點、特殊需求等作為抗辯理由。對此,《條例》明確界定抗辯理由的性質及范圍,將客觀的正當理由具體化。至于對女性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則既不屬于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也不屬于暫行特別措施。
根據《條例》的規定,性別歧視是指基于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結果直接、間接地影響或侵害男女兩性平等權益的行為。同時對不構成性別歧視的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性別歧視的定義不僅為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性別歧視的爭議提供了標準,還進一步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受理機構、爭議的處理。同時賦予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協助性別歧視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提出了界定性質、投訴或起訴、協助起訴、公布用人單位的行為和撤銷榮譽稱號等性別歧視的5種處理形式,引領了全國反對性別歧視的先河,填補了我國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機制的空白。
(四)設立性別統計制度。性別統計是分析、研究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一種統計方法,它是從性別角度,描述、分析、研究、判斷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些現象和問題,通過對比男女兩性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地位、權力、作用和發展狀況等方面上的差異,進而找出解決男女不平等發展的方法,推動兩性和諧發展、共同進步。
男性與女性共處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價值和地位應受到同等的尊重和關注。但由于缺乏性別統計資料,女性的價值往往被忽視,女性與男性的生存質量和地位等級的差異也被漠視,這對制定政策、科學評價女性十分不利。而建立性別統計制度,用數字來說明事實,分析現象背后的實質,是正確評估我市婦女地位和發展狀況、男性與女性社會性別差異的重要依據。我國香港、臺灣早在10年前都已實行了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其中香港每年都發布《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性別統計報告,此次的《條例》就明確建立了性別統計制度,建立了科學的統計方法。
(五)設立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據了解,深圳歷史上曾出現帶有性別歧視的政策。如“以男方為主”的分房政策,“先調男、后調女”的人才引進政策等等。若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這些問題都可以避免。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有利于解決現行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如通過分析發現護士、幼兒園等領域男女性別結構嚴重失衡問題,可在培訓、就業等方面對嚴重不足的性別采取免費、優先等傾斜政策,促進這一行業的性別平衡發展。
正如2010年江蘇省作為師范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率先招收300名五年制師范學前教育專業免費師范男生。這些男生在校學習期間免費學費、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要承諾畢業后從事幼教不少于5年。此舉將為解決幼兒園男女性別比失衡問題(男女比例1:99)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條例》借鑒這一做法,加入了建立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的規定,確保政策和資源能夠對男性和女性有效、公平地分配和受益。
(六)設立性別預算制度。所謂“性別預算” 并不是為女性或男性制定出的單獨預算,也不是將政府的資金在男性和女性之間平均分配,各占50%,而是從社會性別角度評估政府總體預算如何滿足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致力于減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對婦女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歧視而編制的專門預算。
《條例》提出實行性別預算為解決深圳現行的性別不平等問題提供了資金保障,對推動現行預算人性化、公開化、公正性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七)招聘廣告提出性別限制將受法律懲罰。根據2011年深圳市婦聯的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在求職過程中42%遭受過性別歧視,在晉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訓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別歧視。
在國外,招聘方禁止在簡歷上標明性別、年齡和出生地,認為這些無助于了解人才的素質與特點,反而容易導致歧視。這些行為在我國雖然都是違法的,但由于沒有救濟措施,致使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去管,也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此次《條例》出臺后,這種狀況將會得到有效遏制,比如當事人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投訴,要求處理。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布;還可以提請市勞動部門處理。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勞動部門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對于申請獲得或者已經獲得市、區政府或者政府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還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撤銷其榮譽稱號,進一步從法律上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公權干預。家庭暴力是一個日益突出的問題,據全國婦聯統計: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1/4是緣于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據悉,深圳市婦聯信訪室接待的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15%,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雖對反對家庭暴力做了原則的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濟,尤其對連續性的輕微傷家庭暴力沒有對策。
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問題,《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請法院對施暴者實施限制行為的保護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接觸受害人,保護女性的人身安全。
(九)性騷擾的可操作性。根據2010年市婦聯立法調查:33%的人遭受過性騷擾。反性騷擾不僅要明確性騷擾的定義、行為,而且對員工進行教育、建立反性騷擾的投訴處理制度則十分重要。該《條例》通過發布反性騷擾指南、進行反性騷擾教育和投訴、舉報三項措施來規定了對性騷擾的預防和制止。如對違背他人意愿,利用職務、雇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員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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