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調查報告在京發布
發布時間:2011-03-30
來源:
深圳市婦女聯合會
作者:
“男性是否可以享受帶薪陪護假、育兒假”“非正規就業女工勞動安全和衛生如何得到保障”“防治性騷擾如何體現”“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如何加以規范”……3月29日上午,在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和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聯合舉行的研討會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調查報告發布,對上述諸多問題的解決提出了具體建議。
據了解,此次調查由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負責實施,黑龍江、江蘇、四川3省婦女研究所參與了具體工作。課題組對來自哈爾濱、南京、成都、北京的政府部門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管理者、女職工和專家學者進行了訪談,在訪談基礎上提出了有關建議。
“我們的建議是針對2010年5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提出的。”黑龍江省婦女研究所所長郭礫告訴與會者。
1988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06年,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全國總工會提出并開展了對《規定》的修改工作。2010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草擬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劉伯紅在回答與會者提問時表示,目前所提出的建議雖然考慮了有關國際公約、兼顧了我國國情,但一些具體內容仍然有討論的空間,應該繼續加以探究。
應重點關注非公企業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非公企業已成為我國就業和再就業的重要渠道,而企業用工的市場化使得用人單位更多考量用人成本,使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難以落實。
“我們應重點關注非公企業、非正規部門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郭礫說,與公有制企業和公共部門相比,非公企業、非正規就業部門女職工勞動保護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非公企業成為勞動糾紛的“重災區”和勞動監察的“真空地帶”。因此,多數被訪者建議,“修改稿”應著力解決這一群體的切身利益問題,應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還應增加針對非公企業、非正規就業部門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標準。”郭礫認為,“修改稿”僅通過對“適用范圍”加以擴充,納入對非公企業女職工的保護,力度不夠,針對性不強,“應在具體條款中體現和強調專門針對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標準和要求,明確政府和企業的法律責任以及社會責任。”
過多的勞動禁忌會損害女職工的權利
目前的“修改稿”基本照搬了1990年《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女職工勞動禁忌范圍作出了列舉式、比較具體的規定。
“對此,被訪者存在爭議。”郭礫說。
在課題組調查中,部分被訪專家認為,在“修改稿”中加入勞動禁忌范圍應慎重:一方面,原有禁忌勞動范圍是否適應現在的情況尚需科學論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專業研究機構和專門機制的保障,新的勞動禁忌標準還未得到充分研究。一旦加入不成熟和不明確的勞動禁忌標準不易修改,不如對原勞動部1990年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進行修訂,將之作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配套文件,部頒規定容易改動,這樣有利于工作的開展和解決工人群眾的實際問題。而衛生部門的被訪者認為,加入勞動禁忌的內容很合適,衛生部門監督執行時可以主要參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操作性強,執行方便。
“我們同意專家的意見,建議對‘修訂稿’中有關禁忌勞動的三條規定加以刪除,并增加有關條款。”郭礫告訴記者,我們建議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頒布實施的勞動禁忌范圍的工作。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擴大勞動禁忌范圍并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同時,我們還提出:勞動禁忌標準應根據作業環境的改善、技術水平的提高,不斷更新,定期公布。”
在課題組調研中,黑龍江省安監局的被訪者舉例說,“以前我省礦燈是酸燈或堿燈,需要加酸水或堿水,不能用年輕女性做注水工作,因為時間長了會導致女性不孕。現在用鋰電礦燈,女性就可以做了。”
“所以,應隨著社會與科技的發展,對勞動禁忌標準的更新要形成常規。”郭礫表示,不是勞動禁忌越多越好,過多的勞動禁忌是對女性的過度保護,會損害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經濟權利,應尊重女職工個人的選擇,在健康條件允許且自愿的前提下,在工作環境允許的情況下,對部分禁忌行業開口子,以增加女性獲得較好經濟收入的機會。
男性應享有帶薪陪護假和育兒假
“生育期間的收入水平和費用應該重新考慮。”郭礫介紹,調查發現,生孩子的年輕人工資水平總體不高,獎金占了較高比例,要體現對女職工的保護,生育期間的收入最好不低于原有收入水平。同時,一些女職工反映,所在單位如果實行績效工資,其生育時收入直線下降。還有被訪者反映,如果沒有提供替工費用,就會損害女職工的經濟利益,也會導致女職工排隊生孩子。
為此,調研課題組提出,“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其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所需替工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本條所稱原工資是指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應包括獎金,實行績效工資的單位指平均績效工資和獎金。”
郭礫告訴記者,多數人贊同規定男性陪護假和育兒假。因此,課題組建議規定,“女職工配偶可享受不少于14天的帶薪陪護假。”“男女職工在其子女滿18周歲前,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帶薪育兒假。”
記者發現,對爭議較多的經期保護問題,課題組并沒有做出新的建議。
除上述三大方面內容,課題組還建議在“修改稿”中增加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延長哺乳時間至每日2小時;用人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檢查,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本報記者 于懷清)
據了解,此次調查由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負責實施,黑龍江、江蘇、四川3省婦女研究所參與了具體工作。課題組對來自哈爾濱、南京、成都、北京的政府部門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管理者、女職工和專家學者進行了訪談,在訪談基礎上提出了有關建議。
“我們的建議是針對2010年5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提出的。”黑龍江省婦女研究所所長郭礫告訴與會者。
1988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06年,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全國總工會提出并開展了對《規定》的修改工作。2010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草擬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劉伯紅在回答與會者提問時表示,目前所提出的建議雖然考慮了有關國際公約、兼顧了我國國情,但一些具體內容仍然有討論的空間,應該繼續加以探究。
應重點關注非公企業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非公企業已成為我國就業和再就業的重要渠道,而企業用工的市場化使得用人單位更多考量用人成本,使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難以落實。
“我們應重點關注非公企業、非正規部門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郭礫說,與公有制企業和公共部門相比,非公企業、非正規就業部門女職工勞動保護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非公企業成為勞動糾紛的“重災區”和勞動監察的“真空地帶”。因此,多數被訪者建議,“修改稿”應著力解決這一群體的切身利益問題,應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
“還應增加針對非公企業、非正規就業部門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標準。”郭礫認為,“修改稿”僅通過對“適用范圍”加以擴充,納入對非公企業女職工的保護,力度不夠,針對性不強,“應在具體條款中體現和強調專門針對非公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標準和要求,明確政府和企業的法律責任以及社會責任。”
過多的勞動禁忌會損害女職工的權利
目前的“修改稿”基本照搬了1990年《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女職工勞動禁忌范圍作出了列舉式、比較具體的規定。
“對此,被訪者存在爭議。”郭礫說。
在課題組調查中,部分被訪專家認為,在“修改稿”中加入勞動禁忌范圍應慎重:一方面,原有禁忌勞動范圍是否適應現在的情況尚需科學論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專業研究機構和專門機制的保障,新的勞動禁忌標準還未得到充分研究。一旦加入不成熟和不明確的勞動禁忌標準不易修改,不如對原勞動部1990年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進行修訂,將之作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配套文件,部頒規定容易改動,這樣有利于工作的開展和解決工人群眾的實際問題。而衛生部門的被訪者認為,加入勞動禁忌的內容很合適,衛生部門監督執行時可以主要參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操作性強,執行方便。
“我們同意專家的意見,建議對‘修訂稿’中有關禁忌勞動的三條規定加以刪除,并增加有關條款。”郭礫告訴記者,我們建議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頒布實施的勞動禁忌范圍的工作。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擴大勞動禁忌范圍并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同時,我們還提出:勞動禁忌標準應根據作業環境的改善、技術水平的提高,不斷更新,定期公布。”
在課題組調研中,黑龍江省安監局的被訪者舉例說,“以前我省礦燈是酸燈或堿燈,需要加酸水或堿水,不能用年輕女性做注水工作,因為時間長了會導致女性不孕。現在用鋰電礦燈,女性就可以做了。”
“所以,應隨著社會與科技的發展,對勞動禁忌標準的更新要形成常規。”郭礫表示,不是勞動禁忌越多越好,過多的勞動禁忌是對女性的過度保護,會損害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經濟權利,應尊重女職工個人的選擇,在健康條件允許且自愿的前提下,在工作環境允許的情況下,對部分禁忌行業開口子,以增加女性獲得較好經濟收入的機會。
男性應享有帶薪陪護假和育兒假
“生育期間的收入水平和費用應該重新考慮。”郭礫介紹,調查發現,生孩子的年輕人工資水平總體不高,獎金占了較高比例,要體現對女職工的保護,生育期間的收入最好不低于原有收入水平。同時,一些女職工反映,所在單位如果實行績效工資,其生育時收入直線下降。還有被訪者反映,如果沒有提供替工費用,就會損害女職工的經濟利益,也會導致女職工排隊生孩子。
為此,調研課題組提出,“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其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所需替工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本條所稱原工資是指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應包括獎金,實行績效工資的單位指平均績效工資和獎金。”
郭礫告訴記者,多數人贊同規定男性陪護假和育兒假。因此,課題組建議規定,“女職工配偶可享受不少于14天的帶薪陪護假。”“男女職工在其子女滿18周歲前,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帶薪育兒假。”
記者發現,對爭議較多的經期保護問題,課題組并沒有做出新的建議。
除上述三大方面內容,課題組還建議在“修改稿”中增加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延長哺乳時間至每日2小時;用人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檢查,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本報記者 于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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