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14-05-05
來源:
深圳市婦女聯合會
作者:
日前由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這個辦法將有助于為履行救助職責、規范救助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分別設專章予以規范。
辦法規定,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此外,辦法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以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基本內容,分別設專章予以規范。
辦法規定,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此外,辦法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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