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社會工作者視角下的家庭暴力成因及介入
發布時間:2010-12-16
來源:
深圳市婦女聯合會
作者:
據中新網今年3月1日報道,“最新調查統計顯示,中國家庭的暴力發生率高達三成左右,且受害人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對象的親密性以及發生地點的隱蔽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個案具有隱性的特征。根據一份《對加拿大家庭暴力的研究》,“一般來說,婦女只是在她們被打了37次左右才求助于警察”[1]。而據筆者了解,目前深圳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委會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個案占常住家庭總數不到1%。雖然存在有些家庭出現暴力后并沒有通過社區而直接向上級相關部門求助的情況,但是作為最基層、與居民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服務部門,社區所接受到的求助數量也可以從較大程度上反映居民在出現家庭暴力后求助的積極性。
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
個人是家庭的重要因子,家庭又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暴力出現的成因既與個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經濟、心理壓力及溝通技巧有關,又與社會支持系統、社會公眾認知及處理等因素相關。
(一) 個人成長經歷
長久以來有很多研究將家庭暴力的出現歸因于施暴者對原生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后來加拿大學者M·莫爾瓦爾在熱萊的研究基礎上,修正了家庭暴力的代際傳授:“父母的暴力行為是兒童時代的某種心理狀況造成的,但是挨打的孩子成為粗暴的父母者只有50%”。但是就算是50%的暴力代際傳授,依然是構成家庭暴力現象不容忽視的一個成因。而當今心理或社會學的許多研究,也普遍證實個人兒童時期的成長經歷(尤指家庭經歷)對于今后家庭關系有著重大的影響。具體包括:兒童時期父母對于孩子的關愛程度,家庭結構的健全程度(是否屬于單親家庭)以及兒童時期的重要成長經歷等。
(二) 家庭經濟壓力
古語有云“貧賤夫妻百事哀”。在筆者目前所接觸到的家庭暴力個案中,有超過50%的家庭經濟比較困難,而且個案中發生暴力的導火線往往也是因為經濟原因,有的甚至是因為飯菜的問題而引爆。由于經濟壓力而導致家庭暴力,可以細分為以下三種:一是施暴者經濟能力欠佳,在外受氣,回家找家人出氣或者受家人的嘲諷而導致暴力;二是受暴者經濟能力欠佳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完全依賴施暴者,忍受不了施暴者的譏笑、蔑視而導致暴力;三是由于子女年紀較小,受暴者為了照顧子女以及維持一個完整的家,一再忍讓縱容對方而導致家庭暴力的持續以及升級。
(三) 心理壓力及溝通技巧
很多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都有沉重的心理壓力卻又很難自我調
節情緒;加上他們在溝通方面上缺乏技巧,習慣于用自己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去表達。在巨大的壓力下,單一的語言表達不足以宣泄其壓力與情緒時,就會很習慣地運用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或性暴力去解決問題。而實際上,暴力的使用反而強化壓力,不可能真正“釋放”緊張的情緒。在筆者目前所接觸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家庭暴力大多會有一種周期性的發作,即是經歷一個“沖突期-爆發期-蜜月期”的循環。當家庭沖突得不到合適處理時,就會以暴力形式爆發出來;但是爆發之后,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因為后悔而嘗試改變彼此互動的模式,于是雙方進入蜜月期;可是很快又會因為一些沖突而重新爆發新一輪的暴力行為,如此循環。于是,無論對于施暴者還是受暴者,都自愿或不自愿地習慣了家庭暴力作為家庭生活一部分而存在。
(四)有效社會支援系統暫未形成
目前我國政府成立了多個部門控制處理家庭暴力:比如各級婦聯、司法、警察、傷殘鑒定等;一些地方還成立了專門處理家庭暴力的庇護所、反家庭暴力中心等。雖然這些部門都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為止,各部門的工作基本上是獨立單一且步伐不一致,難以形成一個健全有效的社會支援系統。“就我國當前暴力防治的特點而言,司法、警察和醫療系統等正式網絡的介入程度不夠。婦聯的維權工作和一些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因為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及其他機構的支持。開展工作舉步維艱。”[2]此外,雖然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對經濟困難的受暴者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傷殘鑒定及臨時救濟,但是對于受暴者日后的生活及安全保障尚無有效的解決之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目前遭受家庭暴力的群體很大,但是這個群體一直都沒有凝聚成一股互助支持的民間力量或倡導社會改革的社會力量。
(五)傳統思想導致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錯誤定性
中國古代為了適應父權制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而制定了“三綱五常”、“三從四德”。長期受這種思想的影響,一般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很容易被“正常化”與“合理化”。另外,中國是一個相對重視人情與親情,忽略法制的社會。社會公眾,包括受暴者、執法人員以及其他公眾,對于家庭暴力定性傾向于家庭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兩者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將問題的處理集中在暴力發生的雙方,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對其介入是非常有限;后者則將問題上升為法律問題,問題的解決與執法部門(比如公安、司法)有重要而直接的關系。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對于家庭暴力的錯誤定性是縱容姑息家庭暴力現象出現的直接原因。
家庭暴力中的折翼天使
(一)出走的未婚媽媽
A女士(約30歲)與其丈夫B是中學同學,兩人在2002年一起南下深圳打工,不久就生下他們的兒子X。兒子出生之后,丈夫B開始因生活小事與A吵架并升級到拳打腳踢。于是A在兒子X五個月大的時候因為無法忍受而獨自離家。其時A與B并沒有婚姻關系,直到X上學需要相關證件才登記結婚。A離家后很快就開始工作,并獲得短暫的幾個月“自由幸福”的生活。后來因思念孩子而回家,在丈夫的認錯悔過之下原諒了他,并懷了第二個孩子Y,至此離開出走計劃破產。
(二)外援與掙扎
在A女士生下Y之后,又因為一些生活上的小事經常受到B的暴力打罵,但是她都只是選擇與朋友傾訴,就連自己的父母親人都不敢透露。曾經有一次在A被打時,鄰居發現并報警。當時A因為自己沒有經濟來源,又要照顧年幼的兩個孩子而向警察請求留下丈夫B。
(三)再次掙扎
在接下來的幾年,A依然斷斷續續地受到B的暴力行為,而且B每次的暴力攻擊來勢兇猛,傷害性越來越大。終于A在一次暴打昏迷醒來之后,再次獨自離開,不過仍然與B保持電話聯系。在這個期間,A曾考慮過一個人在外面工作,并開始新的生活。最終又因為兒子X學習生活無法自理;Y身體出現緊急的疾病而再次回到“牢獄般”的家。幾年間,類似的掙扎一次又一次地重復發生著。
(四)獨白與折翼
“我現在除了兩個小孩,什么都不怕了。如果只是我一個人,就算在外面餓死我都不會回來。但是因為他們,我可以怎么辦啊?”
“我只能繼續留在這里,看著她們慢慢長大。能夠看多久就多久吧,就算有一天被打死了,我也不會感到怕。”
類似的表白很多,但是她面對的現實是:沒有工作技能,可以選擇的工作不多;負擔重,需要照顧X的學習生活,還要照顧Y的生活以及承擔高額的幼兒園學費。于是,當一個原本樂觀勇敢堅強的女性,在面對沉重的現實時,她都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下自己的追求與夢想,留守在一個暴力的家庭中。
二、社區社會工作者視角下的家庭暴力介入
社會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機構、家庭、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幫助其發揮自身潛能、協調社會關系、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公正為主要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包括個案、小組、社區等直接服務以及倡導社會政策,促進社會改革的間接服務。以下從直接服務以及政策倡導兩個部分來闡述社會工作者在處理家庭暴力時的視角以及具體介入方式。
(一)直接服務
筆者建議,為了有效處理家庭暴力,在社會推行一套較為完整的
介入系統是必不可少。該系統包括“個案評估、介入服務、宣傳倡導”三位一體;參與的服務單位(或個人)應包括婦聯或社區工作站(社工)、派出所(民警)、醫院(醫生/法醫)、庇護中心(社工)、司法部門(律師)、媒體(記者)。下面將以上述案例為基礎,進行分析。
1、個案評估
在本個案中,社工的評估主要包括:
(1)利用身心健康測量表,初步評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體、心理受傷害程度、情緒的起伏甚至是否有自殺傾向等;
(2)生存狀況,是否適宜回家繼續生活,如回家生活應該注意什么?如何降低家庭生活的危險系數?如不適宜繼續留在家,什么時候應該離開?離開后有什么地方可以暫時居住?離開后長遠的居住及生活問題等;
(3)社會支持系統,即案主在遭受暴力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或個人求助?案主有什么朋友或親人可以在短時期內提供必需的經濟、居住或心理方面的援助?如果個人選擇離家一段時間,兩個兒女是否有人可以托付?有沒有什么法律規定可以保障到目前或今后的生活;在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咨詢等。
2、介入服務
(1)個案服務
完成第一步評估之后,社工根據家庭暴力案主的情況,整合社會
資源,進行適當的介入服務,對于情況比較嚴重的個案進行跟蹤輔導。
在以上受暴者的個案輔導中,社工根據A女士的情況,進行如下的介入工作:首先協助A女士學習在危急時候保護自己的能力,比如見到施暴者B準備發脾氣時,隨時準備逃離,如果逃離失敗,在遭到暴力時應該保護好重要部位或利用周圍的環境分散B的注意力再伺機逃離;學習評估自己或兒女的安全情況,并在需要時向社區民警或派出所或社工等求助;其次,當受暴者身體出現傷痛時,建議其及時到所屬區域的法醫進行傷殘鑒定,收集受暴證據;第三,鑒定完畢之后,如有需要,及時到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第四,評估A女士短期、長期的居住環境,如果原來的家庭不適宜繼續居住,則建議其到親戚朋友家借住一段時間,或申請到相關的庇護中心居住,社工繼續提供服務或轉介到其他中心的社工進行服務跟進;第五,如因家庭暴力事件而進入相關的法律程序,協助有需要的案主申請法律援助,維護合法權益。
(2)小組服務
在施暴者的個案中,由于一般的施暴者都會因為施暴行為而對家庭之外的人懷有某種程度上的排斥心理,社工直接接觸施暴者是有較大難度的,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去迂回介入或必要時強制介入。但如果家庭暴力的雙方都有意愿想要改變暴力現象,并且人數符合小組的要求,社工可以考慮通過平行小組的形式,將夫妻雙方分為兩個小組,同時進行服務。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協助他們增進自我認識以及認識對方,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尤其是處理憤怒,減壓及化解沖突的方法,以非暴力形式解決問題等。
此外,小組服務還特別針對家庭暴力中容易被忽略的其他成員,比如孩子、老人,開展包括情緒舒緩、創傷治療等服務小組,盡量減少暴力行為的代際轉移和代際創傷。
3、宣傳推廣(社區服務)
家庭暴力的處理不單單需要一線工作人員的努力,而且需要整個
社會的關注和宣傳。透過社會定期定點舉辦反家庭暴力的活動,如家庭戲劇表演、反家庭暴力講座、主題征文比賽、普法宣傳、家庭結對子、宣傳紀錄片或單張等形式,讓全社會對于家庭暴力有更深刻的認識以及學習更恰當的處理方法。
此外,在各中小學學生中做家庭暴力問卷調查以及暴力傾向心理測量,對于存在家庭暴力或有暴力傾向的學生進行個案、小組的跟蹤服務,最大限度降低學生因家庭暴力而出現的心理、人際交往、暴力代際傳授等問題。
(二)政策倡導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整合各部門服務資源。
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社會支援系統,多方面預防、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條例中普遍不夠具體,且側重于補救式的處治,而缺少預防式的指引。此外法律規定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有勸阻調解的職責,但卻沒有執法權力,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勸阻以及調解具有的約束力極低,介入的效果也不理想;這個問題同樣存在于新生力量的社工服務中。
建議相關部門今后在完善該方面法律法規時,參考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如美國的警察與社工構成的“社區為本”模式。在家庭暴力出現時,由社工了解評估并形成書面報告,作為警察或法庭行使執法權或審判權的重要依據。加拿大法律規定了“醫生、護士、精神病醫生、社會工作者、教師等有對家庭暴力進行報告的義務”。英國則設立了“家庭暴力注冊簿”,將施暴者記錄在案,方便日后處理重犯時的翻閱,及供一些用人單位評估應聘者誠信的參考指標。通過多方協作、多角度的預防以及處治,嚴格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
2、設立家庭暴力緊急救援基金,保障受暴者獨自生活之初的生存需要。
雖然目前很多地方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但是這些短期的庇護中心畢竟無法保障受暴者長期的生活。對于經濟困難的受暴者,尤其是對沒有經濟來源的女性而言,獨自或帶著子女離家,早期生活的壓力非常大。這也是上文提及個案中案主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因此,成立一個緊急救援基金對于柔弱的受暴者而言,是關乎到人身安全以及獨立的一個重要問題。
3、鼓勵發展社會企業,吸納職場競爭力較低的受暴者,緩解受暴者的經濟依賴性。
一方面,近幾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令消費者對于食品的安全感以及產商的信賴急劇下降,而且嚴重挫傷了民族企業的消費者市場。這種現象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民族企業,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在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由于年齡、學歷、工作能力、以及需照顧子女等因素,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
筆者建議政府可以通過鼓勵扶持一些社會企業的發展,為家庭暴力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就業機會,幫助他們逐步走向經濟的獨立和內心的強大。比如在深圳等一線城市居民,每天對于快餐的需求量很大,但是現在的市場上的很多快餐店為了追求利潤,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衛生隱憂。如果能夠采用社會企業的經營模式,讓企業聘用這些弱勢群體,并按照嚴格的質量檢測要求,為城市居民提供安心健康的快餐,這將是一個“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三好”之舉。
綜上可見,家庭暴力作為一種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它的成因繁多而復雜,它的有效解決迫切需要各方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制定更為明確嚴格的法律條例、優化整合各部門服務資源和服務細則、關注家庭暴力雙方的個體問題與現實問題、提升公眾對于家庭暴力的理性認識和處理方式、倡導一種仁愛寬恕的價值觀。“多管齊下”才是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發生,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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