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巾幗文明崗”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2-07-23
來源:
深圳市婦女聯合會
作者: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及省九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組織動員全省廣大城鎮婦女為我省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多作貢獻,加強并完善對廣東省“巾幗文明崗”的指導和管理,提高創建水平,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推動創建活動更加廣泛、深入、扎實地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巾幗文明崗”是指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中,職業文明、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先進示范性的女性為主的集體、崗位。
第二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是以提高婦女素質為目標,以倡導職業文明為核心,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倡導崗位文明、提高崗位技能和增加崗位效益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巾幗文明崗”是“巾幗建功”活動的重要載體,是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凝聚、團結、教育、帶領各行各業婦女樹立行業文明新風,為廣東建設經濟強省和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環境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結合行業發展要求,引導廣大城鎮婦女恪盡職守、誠實勞動、遵紀守法、文明服務、奮發進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多做貢獻。
第四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在女性比較集中的行業、單位、崗位中開展。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工業、農業、商貿、交通、郵電、金融保險、社會服務業、科技教育、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政法、機關、人民團體、解放軍及其他各行各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鄉鎮企業等,均可參加“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
第五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應納入爭創單位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之中,緊密結合各行業、各單位不同崗位的實際,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發展創新的原則,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使“巾幗文明崗”的職業文明、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先進示范性。
第六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要與創建文明示范社區、文明示范村鎮相結合,激勵和吸引更多的婦女自覺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七條 創建“巾幗文明崗”應具備的條件:
1.女性占50%以上,崗位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文明崗成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自覺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計劃生育政策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文明崗成員能發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愛崗敬業,努力學習、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業務技能,有相當數量的婦女成為崗位能手或標兵。
4.文明崗內部管理規范,有明確的爭創計劃,有切實可行的學習、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有規范的行業服務標準、達標要求和獎懲激勵機制。
5.單位領導重視,文明崗創建活動納入本單位整體工作安排,統一布置、定期檢查、加強管理,并能切實維護女工合法權益,努力為女職工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6.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受到公眾好評,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顯著,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的創建,實行申報制。采取自我申報、群眾評議、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辦法進行。申報省級“巾幗文明崗”的應先獲得市級“巾幗文明崗”稱號,在本地區、本行業中有一定的先進性和示范作用。申報程序是:申報——考核——核準——命名——授牌(表彰)。
第九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每年評選、表彰一次。各地級市每年12月向省申報,申報崗必須填寫創建“巾幗文明崗”申報表,經省檢查驗收后,達標崗于次年3月由省統一進行授牌(表彰)。
第十條 評選出的“巾幗文明崗”以精神獎勵為主,各地市、各行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獎勵政策,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要借助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報道文明崗及其成員的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省級“巾幗文明崗”的主要女性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多為她們提供學習、鍛煉、使用的機會,優先晉職晉級。
第十一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實行掛牌制度,獎牌是展示“巾幗文明崗”形象的重要標志,凡獲此榮譽稱號的集體要將獎牌懸掛在崗位現場醒目的位置,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文明崗實行分級管理,采取自我測查、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監督。各市、縣(區)評選出來的“巾幗文明崗”,由同級婦聯進行管理,有行業主管單位的“巾幗文明崗”,由其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同級婦聯協助管理;省級“巾幗文明崗”由省婦聯委托市級婦聯和行業主管單位進行管理,省級“巾幗文明崗”每年自查一次,由各地級市進行復查,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實行動態管理,年度考核之后,合格崗保留榮譽,不合格的進行警告,仍無改進的,予以摘牌并取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各級“巾幗文明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核實,立即收回牌匾并取消其榮譽:
1.本崗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紀現象;
2.工作中發生責任事故;
3.被輿論曝光,受群眾檢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在文明單位評比、行風檢查及社會治安檢查中不合格的;
5.若單位撤并,視為自動取消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巾幗文明崗”活動重在創建,各地市在確保創建質量的同時,要不斷增強“巾幗文明崗”成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使其永葆新鮮活力。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巾幗文明崗”是指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中,職業文明、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先進示范性的女性為主的集體、崗位。
第二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是以提高婦女素質為目標,以倡導職業文明為核心,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倡導崗位文明、提高崗位技能和增加崗位效益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巾幗文明崗”是“巾幗建功”活動的重要載體,是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凝聚、團結、教育、帶領各行各業婦女樹立行業文明新風,為廣東建設經濟強省和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環境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結合行業發展要求,引導廣大城鎮婦女恪盡職守、誠實勞動、遵紀守法、文明服務、奮發進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多做貢獻。
第四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在女性比較集中的行業、單位、崗位中開展。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工業、農業、商貿、交通、郵電、金融保險、社會服務業、科技教育、衛生社會福利、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政法、機關、人民團體、解放軍及其他各行各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鄉鎮企業等,均可參加“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
第五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應納入爭創單位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之中,緊密結合各行業、各單位不同崗位的實際,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發展創新的原則,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使“巾幗文明崗”的職業文明、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先進示范性。
第六條 “巾幗文明崗”創建活動要與創建文明示范社區、文明示范村鎮相結合,激勵和吸引更多的婦女自覺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七條 創建“巾幗文明崗”應具備的條件:
1.女性占50%以上,崗位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文明崗成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自覺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計劃生育政策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文明崗成員能發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愛崗敬業,努力學習、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業務技能,有相當數量的婦女成為崗位能手或標兵。
4.文明崗內部管理規范,有明確的爭創計劃,有切實可行的學習、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有規范的行業服務標準、達標要求和獎懲激勵機制。
5.單位領導重視,文明崗創建活動納入本單位整體工作安排,統一布置、定期檢查、加強管理,并能切實維護女工合法權益,努力為女職工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6.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受到公眾好評,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顯著,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的創建,實行申報制。采取自我申報、群眾評議、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辦法進行。申報省級“巾幗文明崗”的應先獲得市級“巾幗文明崗”稱號,在本地區、本行業中有一定的先進性和示范作用。申報程序是:申報——考核——核準——命名——授牌(表彰)。
第九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每年評選、表彰一次。各地級市每年12月向省申報,申報崗必須填寫創建“巾幗文明崗”申報表,經省檢查驗收后,達標崗于次年3月由省統一進行授牌(表彰)。
第十條 評選出的“巾幗文明崗”以精神獎勵為主,各地市、各行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獎勵政策,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要借助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報道文明崗及其成員的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省級“巾幗文明崗”的主要女性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多為她們提供學習、鍛煉、使用的機會,優先晉職晉級。
第十一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實行掛牌制度,獎牌是展示“巾幗文明崗”形象的重要標志,凡獲此榮譽稱號的集體要將獎牌懸掛在崗位現場醒目的位置,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文明崗實行分級管理,采取自我測查、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監督。各市、縣(區)評選出來的“巾幗文明崗”,由同級婦聯進行管理,有行業主管單位的“巾幗文明崗”,由其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同級婦聯協助管理;省級“巾幗文明崗”由省婦聯委托市級婦聯和行業主管單位進行管理,省級“巾幗文明崗”每年自查一次,由各地級市進行復查,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省級“巾幗文明崗”實行動態管理,年度考核之后,合格崗保留榮譽,不合格的進行警告,仍無改進的,予以摘牌并取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各級“巾幗文明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核實,立即收回牌匾并取消其榮譽:
1.本崗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紀現象;
2.工作中發生責任事故;
3.被輿論曝光,受群眾檢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在文明單位評比、行風檢查及社會治安檢查中不合格的;
5.若單位撤并,視為自動取消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巾幗文明崗”活動重在創建,各地市在確保創建質量的同時,要不斷增強“巾幗文明崗”成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使其永葆新鮮活力。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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