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
割裂的審、判,終于合到了一起。“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是法院此前最為人詬病的問題。2012年,深圳法院在全國率先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去年以來,深圳法院以承擔中央試點任務為契機,進一步做好改革的深化、擴大。至此,深圳法院借助先發優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已先于全國跨出一大步。
審判分離現象容易導致權責不一,并在某種程度上加重了困擾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審判效率提升難及案件責任追究難等問題。2012年,市中院開展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無疑成為破局之法。深圳中院指定福田法院先行試點,經過深入調研,福田法院率先推行了審判長負責制改革,按照1名審判長、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輔助人員即“1+2+3+4”的合議制模式,以及1名審判長和若干名輔助人員的“1+N”獨任制模式,組建以審判長為中心的審判團隊,堅持放權與賦責并舉,使得法官的職、權、責高度統一。數據是改革成效的“體檢表”,改革施行以來,該院結案數同比上升31.21%,一審服判息訴率同比上升9.13%,信訪投訴量同比下降21.59%。在全市基層法院年度綜合考核中,2012、2013連續兩年該院均位居榜首。
去年10月,最高法院經中央批準,確定深圳市中院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單位。
市中院在總結福田法院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把試點范圍擴大到市中院和鹽田法院。改革邁出步子更大了,方向也正是朝著理想的法治圖景去走。市中院研究制定了適用于全市法院改革的總體方案,要求建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并明確提出,到2015年,全市法院要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在審判組織模式的設置方面,市中院允許各試點法院在總的改革原則和要求下采用不同的模式:福田法院以審判長(主審法官)負責制為基礎,將審判團隊由40個擴大到50個,并以“1+N”獨任制團隊模式為主,進一步完善獨任制、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制度;鹽田法院推行主審法官制度改革,在全院選任15名主審法官,為其配備輔助人員,主審法官獨立辦案,或組成合議庭辦理普通程序案件,以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職業法官辦案制度;市中院則基于現行法律對中級法院審判組織的規定,改革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職權配置,明確權力邊界,落實辦案責任,建立節點明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公開透明的權力流程體系。各法院模式各有千秋,但改革一致劍指司法“頑疾”——司法行政化。
審與判“集合”在一人身上,有人擔心會帶來腐敗的空間。深圳法官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總體方案里,有一整套的“防范”措施,實行對法官行使審判權的監督。在內部,在賦權的同時,加強對法官行使審判權的管理和監督,設立獨立的案件質量評查機構,落實辦案責任,與法官的考評懲戒制度銜接;在外部,建立全面的、多元化的司法公開制度體系,接受社會各界的全面監督。
據統計,全國各地超過100家兄弟法院紛紛前來深圳學習交流,深圳法院的改革成效獲得來訪者的充分肯定,認為深圳改革方向正確,效果顯著,為全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率先探路,提供了經驗。
專家評說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黃亞英: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目標是使審判工作、司法工作回歸其客觀規律,真正實現審判權獨立運行,為一流法治城市建設作出重要保障。目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是困擾法院的一大難題,一個案子作出判決要經過層層審批,這種行政化的結構廣為詬病。
深圳法院的改革值得肯定,在全國起步早,改革成效也受到肯定,全國各地法院絡繹不絕來深圳學習、考察,深圳的改革經驗將引領和帶動其他地方的法院改革。下一步,我們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狠抓落實,需完善地方進一步完善。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福田法院選任的35名審判長中,其中30人從法院的105名法官中選拔,另在全市公開選任5名審判長。
張敏通過公開競選擔任福田法院房地產審判團隊的一名審判長,此前他是福田法院某法庭副庭長。張敏的團隊包括李立、李敏通兩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等人員。在他的團隊里,李立法官是“快槍手”,大部分簡易案件給了她;李敏通法官是具有16年經驗的老法官,是團隊“百寶箱”,主要協助辦理拆遷、建筑工程的難案。而張敏自己承擔了大部分重大、信訪等案件。在審與判合一的審判模式下,張敏的感受是,“工作效率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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