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判決首例不常探視父母案
母親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兒子,兒子卻不盡贍養義務。80歲老母氣不過遂將50歲兒子告上法庭。日前,龍崗法院橫崗法庭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兒子每周至少探視母親一次。據悉,這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龍崗法院判決深圳首例年邁父母起訴成年子女定期探視的案件。
原告劉某是龍崗區某村老居民,共育有一子五女,其子即本案被告李某已50余歲。2008年11月,劉某曾立過一份公證遺囑,將與丈夫共同所有的一棟二層半樓房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及其所持有的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指定由兒子一人繼承。2011年丈夫去世后,兒子便很少再照顧劉某的生活起居。劉某需親自清洗衣服、打掃衛生,生病時兒子亦怠于送醫治療,只有幾個女兒前來輪流照料。劉某傷心不已,遂于今年4月搬到女兒家居住生活。原告劉某搬離后,被告不但一直未支付過贍養費,也幾乎未探望過原告。原告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每周至少探望一次。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原告劉某搬離被告李某處到女兒家居住后,被告甚少探望自己的母親,既有悖于倫理道德,也違反法律規定。該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每周至少探視原告劉某一次。但被告對該判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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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存爭議 細則待出臺
今年7月1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新法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這一條款的爭議聲音從立法之初就一直不斷。
有學者認為,“常回家看看”條款是一種倡導性的“軟法”。所謂軟法,就是區別于“硬法”,不具有嚴格約束力和強制力的規則和法律。“軟法”可以告訴你該做些什么,什么是善,但其邏輯結構往往不夠完整,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還有學者認為“常回家看看”條款有越界之嫌,把原本屬于道德范疇的問題納入法律體系。
那么,這種近似道德說教的條款,為何非要“入法”呢?這主要是因為年長老人缺少子女關懷是目前社會一種普遍狀況,“常回家看看”條款具有較強的公共性,將之入法,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剛性,其最現實的功能是給老人提供法律救濟。當然,這一條款規定比較原則化、粗線條,如何具體執行還有待司法細則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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