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請保護
家暴受害人默默地承受著無止境的皮肉之苦,心中的苦楚和懼怕也無法言語,甚至在婚姻畫上句號后依然后怕不已。記者昨日從福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可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受害人提供強有力司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40年婚姻因家暴畫上句號
原告秀娟(化名)與被告李鋼(化名)均已年過六旬,倆人近40年的婚姻卻在步入老年后畫上了句號。在婚姻生活中,讓秀娟無法忍受的是,李鋼曾多次因為家庭瑣事對其進行謾罵和毆打,無奈之下秀娟多次向警方求助,經警方和社區的協調后,李鋼也多次承諾不再毆打秀娟,秀娟才一直忍氣吞聲。然而,李鋼的承諾并沒有兌現,甚至變本加厲地對秀娟拳腳相加。
2012年9月,兩人因為家里添置家具的問題意見不合,遂發生口角,當時微醉的李鋼順手掄起一花瓶就向秀娟砸去,將秀娟頭部打傷。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此事發生后,心灰意冷的秀娟訴至福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與李鋼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經法院調解后,秀娟和李鋼自愿離婚,房產各占50%份額,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家暴受害人可申請司法保護
據福田法院民事審判團隊趙明升審判長介紹,秀娟起訴李鋼離婚后,了解到法院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保護,于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福田區法院經聽證后查實被告確實對秀娟存在家庭暴力事實,故及時向雙方下發了禁止李鋼在三個月內毆打、威脅秀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深圳出臺保護家暴受害人法規
趙明升談到,我國婚姻法早已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但實踐中由于家庭糾紛具有特殊性,公安機關往往將家庭暴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進行調處,很少會對暴力侵害人作出行政處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受害人的權利救濟。
據悉,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該條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法律保護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填補了司法實踐中的人身安全保護方面的立法空白。但該裁定的適用需要以當事人進入家事訴訟程序為前提,對于暫不希望進入家事訴訟程序的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則尚需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相關鏈接
境外司法經驗可借鑒
我國香港地區的當事人如曾被配偶、伴侶或親屬騷擾,即可向家事法庭申請強制令,家事法庭下發的強制令中附有《逮捕授權書》,警方無需持有手令也可逮捕任何他們合理懷疑違反強制令的人;對于未進入家事訴訟程序,如因家庭暴力報警,警方可拘捕施暴人,而施暴人在取得保釋時往往會向警方承諾不再有家庭暴力,實際上受害人相當于取得了一個人身保護令。
美國則以聯邦立法的形式確立人身保護制度,只要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且該申請不以當事人進入家事訴訟程序為前提,如果被侵害人違反法院的人身保護裁定內容,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附件:

